专业领域
 跨境投资(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
章程设计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通常被成为资方和劳方紧密合作的金手铐。它是现代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其目的是激励企业的管理者更加全身心投入工作,同时为企业稳定优秀的人才。

        如此好的管理制度,相信很多企业的投资人都希望借助于它,以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股权赠与的标准、时机、行权方式等。如果能解决好这些问题,股权激励制度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否则,该制度就可能成为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却阻碍企业发展的绊脚石

        我们的律师,便可以为您设计合适的股权激励制度方案,为您有效解决操作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我们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将结合您的实际情况,涵盖如下要点:

        . 股票期权的赠与时机;

        . 股票期权的赠与数量;

        . 股票期权的赠与标准;

        .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限;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限;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 股票期权的行权方式;

        此外,我们还会根据您经营的具体需要,结合您经营过程中所碰到的其他实际问题,设计其他的解决方案。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可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 ,在处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务如出资纠纷、股东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资产并购纠纷、公司担保纠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侵权纠纷等等案件中, 评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依据,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公司章程也是审理涉及公司纠纷尤其是公司内部纠纷的依据。

然而,许多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为本公司的章程,导致本来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具体个案的纠纷中,在公司章程中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使得纠纷陷 入僵局,阻碍了公司管理运营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虽然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以菜单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但对于这些事项具体如何规定,即章程的具体文本如何拟定,在公司法中并不能找到具体的答案,还要由公司的股东或其代理律师依据公司的需要具体拟定。


我们的律师为您设计的公司章程,可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决纠纷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决问题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设计以及公司通过章程进行自治预留了充分的空间。具体而言,我们的律师可以为您根据具体需要设计的章程包括以下24种事项: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都可设计的事项:

1.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选;

2.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经营意思决定机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3.  《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办法;

4.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

5.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的具体人员。

. 有限公司章程可设计的事项:

6.  《公司法》第35条规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

7.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8.  《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时应提前多少天通知全体股东;

9.  《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0.       《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事项的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1.       《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12.       《公司法》第46条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13.       《公司法》第47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十项职权以外的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4.       《公司法》第49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5.       《公司法》第50条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

16.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

17.       《公司法》第52条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18.       《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六项职权以外的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19.       《公司法》第56条规定公司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事项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20.       《公司法》第71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具体人数和其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

21.       《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程序和限制;

22.       《公司法》第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继承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设计的事项

23.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除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24.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及重大资产的界定。


此外,我们还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就章程内容进行量身定制。

 

普通清算

公司清算是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终结公司所有法律关系的行为。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公司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享有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定中分析,现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普通清算,二是破产清算,三是特别清算,四是强制清算。除普通清算外,其余三种清算方式均是在法院或主管部门主导下进行的,具有外在的强制与监督色彩。只有普通清算是由投资者自行组织清算,这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权益。

我们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普通清算的法律服务。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的服务包括(因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比较复杂,我们谨以此为例):

    1.协助组织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目标公司终止经营并进行普通清算的决议;

    2.为公司将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等文件提交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3.自清算开始之日起法定的时间内,协助公司董事会组织成立符合法律规的的清算委员会。

    4.作为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之一,监督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5.与清算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依法开展清算工作: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与清算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并制定清算方案,提交企业权力机构确认,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7.与清算委员会其他成员共同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制作清算报告;

    8.将清算报告提交企业权力机构确认,然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9.在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后的法定时间内,代表清算组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10.办结前述手续后的法定时间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11.在报纸公告企业终止。

此外,我们的律师还会根据具体情况,为您依法处理普通清算过程中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