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4日,江苏淮安楚州区A公司将一批货物交扬州B公司运至深圳,B公司将货物从淮安运至扬州港后,将扬州港至蛇口港部分水路运输交船务公司C承运。货物抵达蛇口港后,收货人发现货损,经就聘请商检鉴定,货损金额约9000元。但收货人坚持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16万余元,A、B、C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诉讼历程】
2007年11月5日,A在其所在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B、C公司及保险公司D,该院受理此案。
B、C分别于2007年11月13日、2007年11月22日依法提起管辖异议,均被驳回。C公司就管辖异议裁定上诉,2008年1月28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8年4月17日,案件开庭审理时,A撤回对D的诉请,并将C公司定期租船的船东E追加为被告。
2008年6月21日,E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08年7月4日被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B公司因在诉前协调过程中与A达成管辖协议,约定案件纠纷由淮安某区法院管辖,故积极参与该诉讼。
2008年7月17日,E公司就管辖异议提起上诉,2008年9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2008年10月16日,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提出对货物重新鉴定的申请。
2009年2月2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深圳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货物价值,该评估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07年8月31日评估报告认定货物价值16万余元,基准日为2009年2月10日的评估报告认定货物价值为6万余元。
2009年4月9日,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经第三次开庭审结。并于当日作出(2007)楚民二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C、E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损失14万余元。
B、C、E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9月9日该院依法受理。同时,C、E就淮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年9月25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开庭审理,并于2009年12月13日作出(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在重审时,因A公司申请撤回对C、E公司的诉请,遂作出(2010)楚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2010年3月19日,该法院作出(2010)楚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货物到港时,损失7000余元;“货物”长达三年堆放于蛇口港导致损失扩大10万余元由B承担70%,A承担30%。
2010年4月,C公司获悉此判决后,第三次书面致函B公司催提;未果后,2010年7月22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案号:(2010)沪海商初字第764号】,要求提货并赔偿滞箱费、港口堆存费11万余元。
【诉讼结果】
2010年9月,C公司与B公司就未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和货损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以B公司支付C公司3万余元,彻底解决纠纷。
(简体中文版)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918号-1 沪ICP备19039918号-2 公安备案号:31011502014208 公安备案号:31011502014214
Copyright 20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