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损失,过度索赔;诉讼三年,最终公判;扩大损失,自行承担----某船务公司货损纠纷重审胜诉案
来源:中国商务律师 原创 | 作者:商务律师 李国楚 | 发布时间: 2014-04-13 | 59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万元损失,过度索赔;诉讼三年,最终公判;扩大损失,自行承担

【案情简介】

    2007814,江苏淮安楚州区A公司将一批货物交扬州B公司运至深圳,B公司将货物从淮安运至扬州港后,将扬州港至蛇口港部分水路运输交船务公司C承运。货物抵达蛇口港后,收货人发现货损,经就聘请商检鉴定,货损金额约9000元。但收货人坚持要求赔偿全部货物损失16万余元,ABC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诉讼历程】

2007115A在其所在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BC公司及保险公司D,该院受理此案。

BC分别于20071113日、20071122日依法提起管辖异议,均被驳回。C公司就管辖异议裁定上诉,2008128日淮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8417,案件开庭审理时,A撤回对D的诉请,并将C公司定期租船的船东E追加为被告。

2008621E公司提出管辖异议;200874日被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B公司因在诉前协调过程中与A达成管辖协议,约定案件纠纷由淮安某区法院管辖,故积极参与该诉讼。

2008717E公司就管辖异议提起上诉,20089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2008年10月16,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提出对货物重新鉴定的申请。

200922,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深圳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货物价值,该评估公司于2009310日作出两份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07831日评估报告认定货物价值16万余元,基准日为2009210日的评估报告认定货物价值为6万余元。

200949,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经第三次开庭审结。并于当日作出(2007)楚民二初字第0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CE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损失14万余元。

BCE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99日该院依法受理。同时,CE就淮安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异议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09925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开庭审理,并于20091213日作出(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1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淮安楚州区人民法院在重审时,因A公司申请撤回对CE公司的诉请,遂作出(2010)楚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2010319,该法院作出(2010)楚商初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货物到港时,损失7000余元;“货物”长达三年堆放于蛇口港导致损失扩大10万余元由B承担70%A承担30%

20104月,C公司获悉此判决后,第三次书面致函B公司催提;未果后,2010722日诉至上海海事法院【案号:(2010)沪海商初字第764号】,要求提货并赔偿滞箱费、港口堆存费11万余元。

 

【诉讼结果】

20109月,C公司与B公司就未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和货损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以B公司支付C公司3万余元,彻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