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8日,经寄送样品获得认可后,上海某公司湖南经销商(卖方)以上海某公司湖南办事处的名义与香港某公司(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向该经销商购买一批白色1WLED,交货方式为FOB China(布吉),付款方式为T/T Advanced。合同以传真方式签订后,卖方收到买方的货款并交付货物。2006年2月,买方以货物色泽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卖方退货,卖方认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不同意退货。买方遂以上海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并收回货物。
【案件难点】
结合现实情况考虑,被告将面临如下难点:
1. 被告与湖南经销商合作关系良好,双方均不愿因此案影响日后合作;且被告对湖南经销商仍有金额不小的无担保债权,如双方合作关系僵化,该笔债权极有可能无法实现;
2. 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湖南经销商相关交易资料均未保留,除能口头陈述相关事实外,也无法提供其他任何证据;
3. 原告诉讼理由为样品和货物颜色存在差异,此差异虽在LED行业内属于正常情况,但LED产品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也很难举证。
【律师对策】
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如下对策:
1. 在与原告代理律师谈判过程中,通过一定的谈判技巧暗示原告代理律师应该追加被告或者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在不影响被告与湖南经销商的关系的前提下让二者合作对抗原告;
2. 以香港形成的证据需要履行委托公证、转递手续等程序的合法理由,增加原告的举证难度;
3. 利用原告的疏忽否认合同为样品买卖,将案件向有利于被告举证的方向引导;
4. 通过提出法庭采信电子邮件证据的特定要求来否认原告证据的效力;
5. 通过质量异议期超出合理期限加以抗辩原告与被告质量异议事实;
6. 搜集相关间接证据佐证被告抗辩理由。
【诉讼结果】
1. 三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紧扣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富有说服力答辩意见,最终获得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完整引用了答辩意见的胜诉初审判决,即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初审案号:(2006)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23号】;
2. 原告上诉后,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终审案号:(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65号】
3. 被告与湖南经销商合作关系未受丝毫影响,被告对湖南经销商的债权顺利实现。
(简体中文版) 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39918号-1 沪ICP备19039918号-2 公安备案号:31011502014208 公安备案号:31011502014214
Copyright 20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