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船务公司反诉上海某货运公司胜诉案
来源:中国商务律师 原创 | 作者:商务律师 李国楚 | 发布时间: 2014-04-13 | 689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0895,上海某货运公司受某船务公司委托,将一个集装箱货物从上海军工路码头运送至松江。货物送达时,收获人发现货运受损,拒绝收货。经协调,将货物进行损失鉴定后,收货人签收货物。事发后,船务公司认为是货运公司管货不到位,损失应该由货运公司承担,但货运公司坚持不同意承担。

     2008年10月24,该船务公司与货运公司结算运费时,主张将前述货损的损失从货运公司运费中抵扣。货运公司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诉讼历程】

2009412,货运公司在船务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起诉船务公司,要求支付被扣运费,崇明法院受理;2

009526日,船务公司拟放弃管辖异议权,提起反诉,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其因货损导致的损失。但上海市崇明县法院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200962,船务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案件应由货运始发地宝山区人民法院、或目的地松江区人民法院,或由被告实际经营地浦东人民法院管辖。200965日管辖异议被崇明县法院驳回。

2009617,船务公司对管辖异议提出上诉,2009717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52号】驳回。

2009813,船务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因货损导致的损失。

200991,崇明法院开庭时,船务公司提出其与货运公司是其总公司开展的,与分公司无关当日。货运公司因证据无法支持其主张,申请撤诉。崇明县法院作出《裁民事裁定书》【(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195号】,准许撤诉。

2009928松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091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661号】,判决货运公司赔偿船务公司全部损失。

20091120,货运公司提出上诉。

20101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货运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

201012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9号】,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判生效。

 

【诉讼结果】

     货运公司赔偿船务公司因货损导致的全部损失。